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運動場地委託經營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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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府)為堆展各項運動,增進國民健康,提昇本市運
  動風氣,擴大民間參與,共同維護專項運動場地,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本府所屬各專項運動場(館)。(由本府視場館之特性及現
  況依序適用本辦法;已訂有合約者,俟合約期滿後適用之。)

  凡合於下列要件者得申請受託工作:
  一、目的或曾經從事體育運動推廣或經營工作者。
  二、具有該項體育運動項目專業知識者。
  三、所提供之經營管理計畫合於本辦法及本府擬委託之業務者。

  受託方式:
  一、辦理委託經營時,本府應將場地名稱、委託要件(權利與義務)、
      委託期限、申請人資格、評選標準及申請期間等事項載明公告之。
  二、申請受委託經營者應就該場地之場務管理、維護管理、對專項運動
      之推展計畫及回饋金提撥等項提出畫面計畫書。
  三、為審查申請委託計畫事宜,由本府籌組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
      員會由市長、本市議會、本府秘書室、主計室、財政局、教育局、
      體育場、本市體育會等單位代表及相關運動專業人員,以臨時任務
      編組方式組成之。評選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
  四、評選委員會成員與委託經營管理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執
      行職務。
  五、本府於評選委員會審議決定受託對象後,通知其簽訂委託契約及辦
      理公證手續;如決議無適當申請者時,本府於評估後重新辦理委託
      忪告。前項第一款公告應登載於報紙及張貼本府公告欄。委託要件
      、申請資格及評選標準,由評選委員會訂定之。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期限不得逾五年,期限屆滿時維護管理績效優良者,
  得申請續約。

  契約期限屆滿時,受託人如有續約,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檢附評
  估報告、績效說明提出申請,經評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簽訂新約。
  本辦法發布前已委託管理者,比照前項辦理之。

  回饋金應專款專用於運動場地之修建與維護及培訓本市選手。

  受託者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受託者得在安全,不影響環境下,於內部空閒珠置販賣部及運動
        物品展示區,其設置地點及計畫應先徵得本府同意,並明列於計
        畫書內。
      2.受託者於受託期間得在適當地點設置標誌及商業性公益性廣告,
        其設置地點、數量,應先送本府核備。
      3.得對使用者酌收清潔管理使用費,其收費標準應明訂於計畫書內
       。
  二、義務:
      1.管理及維護場地現有設施,並隨時保持場內及周邊之清潔。對於
        場內之設施、建物須經本府同意後方得變更或增設。
      2.硬體設施因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壞,得由本府提撥回饋金修繕,人
        為破壞管理不善導致之損壞及水電費等由受託者負責。
      3.對本府主(承)辦之活動及本市代表隊集訓,應免費提供配合辦
        理。並負有推動單項運動之義務及提供七十歲以上市民免費參與
        活動。其他因場館特性而有權利義務於委託要件中訂定之。

  受託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
  善時,本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受託者不得不提出異議或要求補償。
  一、場地使用顯有違反委託契約內容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監督者。
  三、變相辦理與運動之活動者。
  四、擅自接受委託業務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者經營者。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令之規定者。

  契約期滿或終止、解除、受託者應於三十日內將場地建物設施及設備點
  交歸還本府;其有毀損、遺失者,應負賠償之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