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病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與
設備維護及其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審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公
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相關保險;申請人並應於活動辦理前將保險契約副本
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期間應自場地布置工作時起,至場地回復原狀時止;如活動因故
改期或延長,保險期間應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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