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本市市立圖書館所屬各場地之使用管理,發揮各場地使用效能,並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市立圖書館。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下列場館:
一、新總館:藝廊、哇劇場、拾光講堂、多功能室、手作教室、展示區及
    城市灶咖。
二、公園總館:多功能室。
三、許石音樂圖書館:黑盒子劇場、練團室及階梯教室。
四、鹽埕圖書館:多功能室。

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得
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場地:
一、推廣閱讀相關之活動。
二、文化、藝術或音樂相關之活動。
三、國際性、學術性或教育性之文化交流活動或集會演講。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具公益性、藝文性之活動或集會。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至前二星期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使用藝廊、哇劇場,應於使用日前六個月
至前二個月期間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主管機關得撤
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有損壞場地所在建築及設備之虞。
四、申請人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保險。
五、申請人未遵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
    違規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時間內,一次繳清場地費、空調費及綵排、裝拆
台費後,始得使用場地。

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使用費:
一、辦理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合辦之活動。
三、與主管機關合辦之活動。
前項第二款活動不包括畢業典禮。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無息退
還所繳納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一、因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主管機關,退還全部費用
    ;於使用日前一日至七日通知主管機關,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二、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如
    期或中斷使用時,退還其不能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申請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收回使用改期者,退還全部費用。

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病患急救、公共秩序、設施與
設備維護及其他辦理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
主管機關得審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投保符合一定保險金額之火險、公
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相關保險;申請人並應於活動辦理前將保險契約副本
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保險期間應自場地布置工作時起,至場地回復原狀時止;如活動因故
改期或延長,保險期間應配合調整。

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等各項設備。
二、加裝照明燈或其他電器設備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三、張貼海報或其他文宣品,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為之。
四、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申請人使用場地、器材及設備應善盡保管義務,如有毀損應負擔修復或賠
償費用。
申請人未善盡保管義務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於二年內不予受理同一申
請人之場地使用申請。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