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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本府 衛生局處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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