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經報備查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活動之主辦者、時間、地
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時間或取消活動,報備查者,應於原舉行日期三
日前;許可者,應於原舉行日期七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同意後
始得變更或取消活動。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如期舉行者,不受
上開申請期限之限制。
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者,應依本自治
條例重新報備查或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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