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報備查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活動之主辦者、時間、地 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時間或取消活動,報備查者,應於原舉行日期三 日前;許可者,應於原舉行日期七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同意後 始得變更或取消活動。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如期舉行者,不受 上開申請期限之限制。 變更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者,應依本自治 條例重新報備查或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