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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寬度不得小於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基地最小寬度之規 定。 二、建築基地為畸零地,其寬度不足,依規定不必補足者,不得小於二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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