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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中營建餘土如有賸餘或不足,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向 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申報營建餘土資料,並配合辦理營建餘土交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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