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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自治條例經市議會議決後,規定有罰則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布; 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公布後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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