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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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