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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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
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襄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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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典藏組:歷史文物之蒐集、研究、考訂、出版、修護、典藏等事項
。
二、展覽組:歷史文物之規劃、展覽、票務、導覽、解說、國際交流、
新聞聯繫等事項。
三、推廣組:歷史文物研習活動之推廣、義工募徵,諮詢服務等事項。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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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組長、主任、編審、編輯、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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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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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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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為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敦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
職。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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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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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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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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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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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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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職│官 等│員 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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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館 長│薦任至│ 一│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 │簡 任│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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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組 長│薦 任│ 三│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 │ │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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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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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薦 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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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委任或│ 五│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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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或│ 三│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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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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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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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 (一)│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 │ │。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 │ │。 │
├─────┼───┼───┼─────────┤
│合 計│ │ 二二│ │
│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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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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