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
  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襄理館務。

  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典藏組:歷史文物之蒐集、研究、考訂、出版、修護、典藏等事項
      。
  二、展覽組:歷史文物之規劃、展覽、票務、導覽、解說、國際交流、
      新聞聯繫等事項。
  三、推廣組:歷史文物研習活動之推廣、義工募徵,諮詢服務等事項。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本館置組長、主任、編審、編輯、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館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為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敦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
  職。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
  府。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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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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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職│官  等│員  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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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館      長│薦任至│    一│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          │簡  任│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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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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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組      長│薦  任│    三│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          │      │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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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  (一)│                  │
├─────┼───┼───┼─────────┤
│編      審│薦  任│    六│                  │
├─────┼───┼───┼─────────┤
│編      輯│委任或│    五│                  │
│          │薦  任│      │                  │
├─────┼───┼───┼─────────┤
│組      員│委任或│    三│                  │
│          │薦  任│      │                  │
├─────┼───┼───┼─────────┤
│辦  事  員│委  任│    二│                  │
├─────┼───┼───┼─────────┤
│書      記│委  任│    一│                  │
├─────┼───┼───┼─────────┤
│會  計  員│      │  (一)│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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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一)│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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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二二│                  │
│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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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