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隊長。
八、廠長。
九、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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