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工
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
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廠、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道路工程科:道路、人行道、通學道、橋隧、交通設施等工程改善之
    規劃、設計、施工及政策擬定等事項。
二、路燈工程科:路(園)燈、照明、電氣、機電設備、地下管線等工程
    養護、改善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擬定等事項。
三、公園工程科: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等新建、改善與綠化
    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獎勵投資興建公園、兒童遊戲場之審查等
    事項。
四、園藝工程科:道路、人行道、都市景觀等環境綠美化改善工程,樹木
    銀行、苗圃管理、園藝繁殖栽培、推廣、病蟲害防治等事項。
五、工程管理科:先期作業計畫、工程品質查核督導、計畫管考、工程品
    質技術資料管理、災害防救計畫擬定修訂等。工程用地之徵收、價購
    、產權移轉、登記、管理、興辦工程應拆合法房屋之查估、補償。地
    上(下)物調查、測量、拆遷、救濟等事項及資訊管理。
六、四維養護工程隊:本市楠梓、左營、三民、鼓山、苓雅、新興、前金
    、鹽埕、前鎮、小港、旗津等區道路、橋隧、路(園)燈、照明設備
    、公園、綠地、廣場、開放空間、行道樹與遊戲設施等保養、修護、
    改善及有關機具之保管運用等事項。
七、鳳山養護工程隊:本市鳳山、大寮、林園、大樹、仁武、鳥松、大社
    等區道路、橋隧、路(園)燈、照明設備、公園、綠地、廣場、開放
    空間、行道樹與遊戲設施等保養、修護、改善及有關機具之保管運用
    等事項。
八、岡山養護工程隊:本市岡山、橋頭、燕巢、路竹、湖內、阿蓮、田寮
    、永安、茄萣、彌陀、梓官等區道路、橋隧、路(園)燈、照明設備
    、公園、綠地、廣場、開放空間、行道樹與遊戲設施等保養、修護、
    改善及有關機具之保管運用等事項。
九、旗美養護工程隊:本市甲仙、杉林、旗山、美濃、內門、六龜等區道
    路、橋隧、路(園)燈、照明設備、公園、綠地、廣場、開放空間、
    行道樹與遊戲設施等保養、修護、改善及有關機具之保管運用等事項
    。
十、維護保養廠:重機械輪式車輛養護,及熱拌瀝青拌合場之操作、維護
    、營運事項。
十一、勞工安全衛生室: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
      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十二、秘書室:各項工程之發包、簽約、契約法令修訂。公共設施、材料
      、倉庫等資產管理。庶務、出納、財產、研考、法制、印信、文書
      檔案管理、活動辦理、職工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隊、廠、室事項
      。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廠長、主任、秘
書、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分隊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
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
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隊長。
八、廠長。
九、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工
務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