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七、分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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