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
  承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
  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查報組:違建查報、勘查、認定等事項。
  二、拆除組:違建拆除及拆除技術之研討、舊有違建之調查列管等事項
      。
  三、綜合企劃組:違建之複查及研考、法規、文書、庶務、出納、檔案
      、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室: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
      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分隊長、技士、組員、技佐、助理管理師、辦事
  員及書記。

  本大隊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本大隊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大隊於違章建築處理工作完成後,即行裁撤。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
  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查報組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七、分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工務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