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
承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
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查報組:違建查報、勘查、認定等事項。
二、拆除組:違建拆除及拆除技術之研討、舊有違建之調查列管等事項
。
三、綜合企劃組:違建之複查及研考、法規、文書、庶務、出納、檔案
、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室: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
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分隊長、技士、組員、技佐、助理管理師、辦事
員及書記。
|
本大隊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本大隊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大隊於違章建築處理工作完成後,即行裁撤。
|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
員代理之。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查報組組長。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七、分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高雄市
政府工務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