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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民政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民政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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