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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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視導、技士、課員、技佐、里幹事、辦事
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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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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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民政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民政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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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辦公處之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及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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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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