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 1月2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力字第10330086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 1條、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並自發布 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視導、技士、課員、技佐、里幹事、辦事
員、書記。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民政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民政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里辦公處之里幹事,承區長之命及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