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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文化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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