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文化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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