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文化局局長之命,
  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二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學校首
  長或專家學者遴選,並經文化局核准後聘兼之,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編纂組:編纂市志專刊、文獻資料之保管及設計、調查、徵集、訪
      問、通訊、孔子學說之宣揚、先賢、先儒、先烈事蹟文物之蒐集、
      整理、陳列等事項。
  二、管理組:孔子廟及忠烈祠祭典之籌辦、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業務
      之甄審、督導及評核等事項。
  三、行政室: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出納、採購、發包、事務管理
      、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本會置秘書、組長、主任、編纂、助理編纂、組員、助理員、辦事員。
  前項主任由相當官等職務人員兼任。

  本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委員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或列席。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文化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