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基層建設工程督導考核獎懲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點第一項所定之正當理由:
(一)因配合本府政策、因相關預算或法案未能適時審議通過,致無法據
      以執行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遭遇抗爭,致須調整原計畫、變更設計,或須協
      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
(三)受天候、天災或地質等自然環境之影響,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
      未執行。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區公所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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