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基層建設工程督導考核獎懲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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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督導考核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基層建設工程執行情形,以
確保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特訂定本要點。

為辦理本要點之督導考核,由本府民政局召集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及工務局,派員組成高雄市政府各區公所基層建設考核小組(以下簡稱
考核小組)為之。

考核小組進行督導考核時,區公所應簡報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考核小組得赴工地現場實地查核。

考核小組督導考核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執行進度:總分四十五分,其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一。
(二)工程品質與管理:總分五十五分,其項目及配分如附表二。

區公所應受督導考核之基層建設工程件數如下:
(一)年度基層建設工程總件數未達三十件者者:二件。
(二)年度基層建設工程總件數三十件以上者:三件。

考核小組應依前點所定件數,指定應受查核之案件及通知區公所後,進行
督導考核。

考核成績之計算,以各考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

各區公所應按督導考核之結果,依附表三規定辦理獎懲。但有特殊情形者
,本府民政局得於簽報市長核定後,增減獎懲額度。

全年度考核最後三名之區公所,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考核成績送達二週內
向本府民政局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復,由本府民政局召集考核小組開會審查後,簽報本府核定。
前項開會,區公所得派員陳述意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點第一項所定之正當理由:
(一)因配合本府政策、因相關預算或法案未能適時審議通過,致無法據
      以執行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遭遇抗爭,致須調整原計畫、變更設計,或須協
      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
(三)受天候、天災或地質等自然環境之影響,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
      未執行。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區公所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