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學力鑑定每年舉辦一次,舉辦時間由教育局訂定之,鑑定結束後,應於
  三十日內核算成績並發給及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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