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者外,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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