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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者外,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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