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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符合高雄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其經檢驗不合 格者,應於管理機關通知改善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善,必要時得延長 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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