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非本府管理之公有喬木不得任意砍伐,其有遷移或換植之必要者,應通
  知主管機關會勘後依適當方式處理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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