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明確規定營建餘土處理
  計畫、環保處理事項、權責歸屬與違約處理,並納入施工管理及督導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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