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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明確規定營建餘土處理 計畫、環保處理事項、權責歸屬與違約處理,並納入施工管理及督導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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