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道路範圍內之綠地、行道樹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毀損、遷移、使用或踐
  踏,堆置砂石或垃圾等雜物。
  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緣石,不得破壞或設置便利車輛出入之設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