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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道路範圍內之綠地、行道樹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毀損、遷移、使用或踐 踏,堆置砂石或垃圾等雜物。 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緣石,不得破壞或設置便利車輛出入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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