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空地 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並 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