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現場救護人員應先將傷病患救出危險區域,施予必要之救護措施,並送
  往急救站作醫療處理。
  傷病患如需後送,依情況,人數及地緣關係,以分送各責任醫院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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