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之營建工地周界及區域開發工地緊鄰現有道路部份,應設置防 溢座及圍籬或同等效力之其他防制措施,以防止塵土逸散及廢水外流。 施工地點固定之工地應設高二.四公尺以上緊接基地之全阻隔式圍籬, 施工地點常變動之工地得設二公尺以上之活動全阻隔式圍籬;道路轉角 處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但地形屏障已有圍籬效果者,不在此限。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污染防制措施,不受前項之限制。 施工期間圍籬有破損之情形者,應立即修補或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