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之營建工地周界及區域開發工地緊鄰現有道路部份,應設置防
  溢座及圍籬或同等效力之其他防制措施,以防止塵土逸散及廢水外流。
  施工地點固定之工地應設高二.四公尺以上緊接基地之全阻隔式圍籬,
  施工地點常變動之工地得設二公尺以上之活動全阻隔式圍籬;道路轉角
  處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但地形屏障已有圍籬效果者,不在此限。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污染防制措施,不受前項之限制。
  施工期間圍籬有破損之情形者,應立即修補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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