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三年度高雄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表及經常支出新增需求明細表各三份,
  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將所屬各機關所
  編送歲出概算書及經常支出新增需求明細表,詳加審核後,連同本機關
  之概算一併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前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同時並將主管歲入概算表三份,經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檢討整理後,於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前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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