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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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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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度高雄市地方預算之編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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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區
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或附屬單位預算機關。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如「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單位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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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並依據中央政府
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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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預算,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收入分類表所定來源別科目編列,必要
時得按收入名稱,分級訂定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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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出預算,應按政事別、機關別、計畫別及用途別科目分別編列。
前項各類科目之訂定,除機關別及計畫別科目應由各主管機關依其組織
編制、施政計畫及業務與工作內容擬定外,政事別科目應依「高雄市政
府各機關學校政事別歸類範圍」訂定,用途別科目應依「高雄市政府各
機關單位概(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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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機關單位概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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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預算機關應依本府年度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畫編
製概算。
前項施政計畫之擬定及概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預算收支
方針之規定,就年度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把握優先次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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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歲入之機關應依左列規定,力求翔實,編製歲入概算:
一、稅課收入:應以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為計算之基準、衡酌上年
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經濟成長趨勢,考量變動因素,核
實編列。
二、非稅課收入:應參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並衡量有關因素,切實核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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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為貫徹計畫預算之實施,概算之編列必須基於計畫之需要,計畫作
業並應力求完善。
二、各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定,應能顯示施政重點。
三、概算之編製必須具體詳實,各項費用凡有通案規定標準者,均按規
定標準計列;其無通案規定標準者,應力求核實計列,並應明列各
項計算數據。
四、各機關經常支出,除在上年度法定預算數,減除一次經費內核實檢
討編列外,對新增需求應填具新增需求明細表。
五、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核實編列。
(二)業務支出,應先就以前年度計畫實施之成效逐一切實檢討,凡未
具績效或不合時宜之計畫,應予刪除,其已辦理完成者,亦不得
繼續編列;新興業務計畫,應從事先期作業,儘可能設擬代替計
畫,並加強分析、評估其可行程度與成本效益,擇優編列。以上
計畫經確定後,其概算均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核實編列。過於零
星或性質相近之科目宜予合併,以分支計畫編列。
(三)其他各項支出,如債務付息、第一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需
要編列。
(四)待遇經費應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按實編列。
(五)凡由本府統籌撥支之項目,如公務人員調整待遇準備、退休、撫
卹及各項補助等均不列入各機關概算。
(六)各機關單位概算內以不編列對市屬各機關學校之補助經費為原則
。
(七)各機關單位概算暨附屬單位概算經費之編列,不得重複。
(八)凡接受中央政府或其他來源補助者,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就庫款
配合部分及受補助部分一併編入單位概算。
(九)依法令規定,按收入成數編列歲出概算者,應核實估計。
(十)凡委託事項應依照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委託機關
負擔經費。
六、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各項資本支出計畫需辦理先期作業審查者,應經審查通過始得編
列。
(二)公共工程計畫,得作超年度之規劃設計,凡實施期間跨越一個會
計年度以上者,應按計畫進度及完工時程分年編列預算,並填具
「跨年度計畫經費彙計表」,同時於預算書明列全程總經費及分
年經費需求。
(三)各項公共工程,所需土地之取得,如有困難者,其工程經費應暫
緩編列;如須以徵購方式取得土地時,可先行編列土地購置經費
。至土地購置計畫,應列明擬購土地位置、面積、單價、所有權
屬(公有或私有)及使用計畫。
(四)各項公共工程計畫,依其需要得先列規劃設計經費。
(五)建築工程計畫,應列出使用計畫要求規範並簡略說明主要構造,
以供查核。
(六)儀器或機械設備之購置,應逐項列明設備名稱、數量、單價、用
途等以供查核。
(七)其他資本支出,如債務還本等,應按實際需要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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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表及經常支出新增需求明細表各三份,
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將所屬各機關所
編送歲出概算書及經常支出新增需求明細表,詳加審核後,連同本機關
之概算一併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前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同時並將主管歲入概算表三份,經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檢討整理後,於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前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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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屬單位概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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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應依「高雄市政府單位概(預)算及附屬單位
概(預)算編製要點」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概算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
日前分送主管機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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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附屬單位預算管理機關於擬編業務計畫與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年度計劃與概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固定資產投資
,增加資本(基金)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入概算辦
理。
二、產銷營運目標之訂定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市場趨勢,擴
充設備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人員績效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
密估測其量值。
三、售價或勞務費率訂定 ,除收回合理成本外,應儘量顧及必要之投
資報酬;政策性之定價以不低於變動成本為原則。
四、各營(事)業應加強污染防治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增進研究發展,
改進產銷與管理技術,以謀企業化之合理經營,在不影響產品與服
務品質前提下,精簡用人,盡力抑減成本與費用,核實盈()餘
之估計。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具前瞻性,並按規劃、設計、施工
等階段擬編概算;編列時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刑劃分並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與財力負擔
,過去投資之實績為週詳之考慮,並應對成本效益作精密之評估,
其財務計畫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
應不得編列;辦理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經費
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
(二)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力求撙節詳實,從嚴核列。
六、各營(事)業盈餘應繳庫額、虧損(短絀)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
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之編列數額,應與主管機關所編單位概算歲
入、歲出數額一致,各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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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應對所屬營(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概算切實
審核後編具審核意見表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前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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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先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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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電子計算機系統之設置及應用,除列入年度概算外,應依「高雄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系統管理要點」規定於八十一年九月
一日前另送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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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預算員額,如因業務需要,需增加用人者,除列入年度概算外,
並應於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將職員部分(含約聘僱人員)送本府人事
處(以下簡稱人事處),技工、司機、工友部分送本府秘書處(以下簡
稱秘書處)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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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新購及汰換車輛,其規格應符合環保有關規定,除列入年度概算
外,應於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另送秘書處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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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員出國進修考察公差所需經費,除列入年度概算外,應於八十
一年十月一日前另送人事處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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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儀器設備支出,除列入年度概算外,應照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所訂時間、格式詳為填明,由主管機關初審後,
彙轉研考會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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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重要行政計畫、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科技計畫,應依「高雄
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有關規定送研考會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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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秘書處、研考會、資訊中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會
同有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前送
達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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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概算之審核及歲出額度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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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應擬具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預算審核會
議)之組織及審議事項,陳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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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歲出概算,歲入部分由財政局會同主計處檢討,
歲出部分及附屬單位概算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根據先期作業審核意見
及有關規定會核整理,並加具意見,均提請預算審核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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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審核會議開會時,得通知各有關機關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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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依預算審核會議審核結果,綜合整理,擬定各機關歲出額度及附
屬單位預算審定表,陳報市長核定後,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函知
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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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預算案之編製與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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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依核定歲出額度審定表,並依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單位預算
編製要點規定辦理,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整編單位預算三份,送主管
機關。各營(事)業機關應依本府核定數額及意見,整編附屬單位預算
三份,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送主管機關。
凡歲出概算,經本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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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單位預算經切實審核後,應連同本機關預算,
依規定格式綜合彙編主管歲入、歲出預算,並繕具二份於八十二年二月
十日前附同本機關及所屬機關預算二份送主計處,另以歲入預算二份送
財政局,財政局並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之歲入預算,連同本機關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歲入預算,繕具二份,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主計處。
各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所屬營(事)業機關之附屬單位預算經切實審
核後,於八十二年二月十日前送主計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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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對各機關所送歲入、歲出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查,編
成本市八十三年度地方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陳報市長後於
八十二年三月一日前,提報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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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應於八十二年三
月十五日前送請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附送年度施政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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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案內容時,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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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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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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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概(預)算編製作業之周延,本辦法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
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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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八十三年度高雄市地方總預算公布之
日止。
@[表]
高雄市政府公報八十二年冬字二十四期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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