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工程機關指派員工參加各種訓練期間在一個月以內者工程效率獎金照發
  ,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其實際到工之日核實發給。員工因
  依兵役法受教育、勤務、點閱或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其應領獎金照發,
  但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者之
  職務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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