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工程機關員工發展工程技術,
  提高工作效能,促進本市各項建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工程機關員工係指左列人員。
  一、編制內職員及預算內之各類工人。
  二、核准有案之臨時聘僱人員、研究人員、專家或向其他機關調用人員
      。
  前項預算內各類工人,不包括臨時按日支薪各類僱工及寒暑假分發實習
  學生。

  員工工程效率獎金在工程機關工程管理費內提撥,以當年實提工程管理
  費(包括測量、規劃、設計、施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但當年度工程
  效率獎金不敷支應,而工程管理費或補償工作費有餘額時,得予調整列
  支,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其在年度開始管理費無法確定者,得就當
  年度工程管理費預算數先提百分之三十發給,年度結束時,再按實做工
  程金額計算,未達預提金額時應予追還,超過部分一次補發,但不得超
  過規定級點標準。
  各工程機關代辦工程獎金之提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工程效率獎金依左列標準按月發給:
  一、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之人員,依左表發給:
  二、配合工程工作之人員,按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人員發給標準八折支給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得依前項規定,比照相當職務人員核發
      之。
  三、依規定指派擔任工程臨時任務編組之主管,經報奉准有案者,其工
      程效率獎金以其本職職等視同主管人員核給。

  工程效率獎金之發給不得超過前條之規定,如當年度實際可提之工程管
  理費或補償工作費不敷分配時,其級點折合率應比例降低之。

  工程機關有關科室主管,對所屬員工服務成績,應嚴加考核,並隨時提
  供資料,送各該機關人事室彙陳機關首長核定後,始得依第四條規定造
  冊發給。

  員工全部時間調在其他機關工作者,一律不發工程效率獎金,部分時間
  調兼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出勤日數核發。

  員工曠職、曠工、請假或受處分者,依左列規定,扣除其工程效率獎金
  :
  一、每月曠職、曠工一次者,扣除獎金三分之一,三次以上者扣除獎金
      全部。
  二、請事假一日者,按日扣除獎金,請病假、分娩假、婚假、喪假者,
      按日扣除獎金二分之一。
  三、公假在一星期以內者,不扣,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不發。
  四、受申誡處分者,扣除一個月獎金之二分之一;記過者,扣除獎金一
      個月;記大過者,扣除獎金二個月,同一年之功過,得予相抵。
  五、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處分、申誡者,扣除獎金一個月,受記過
      以上處分者,扣除獎金二個月。

  員工出國進修考察者,在出國期間不發工程效率獎金,但因公派遣出國
  參加會議者,不在此限。

  工程機關指派員工參加各種訓練期間在一個月以內者工程效率獎金照發
  ,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其實際到工之日核實發給。員工因
  依兵役法受教育、勤務、點閱或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其應領獎金照發,
  但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者之
  職務發給獎金。

  工程機關員工,已依其他規定支有類似工程效率獎金之其他獎金、加給
  或津貼者不得重領工程效率獎金,但得擇一支領。

  其他機關,辦理各項建設之工程技術人員,其工程管理費可容納支給工
  程效率獎金時得專案報准,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