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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第三條至第八條各級人員之勤勉獎金,按各級人員當月應出勤日數為準 。全月未請病假、事假及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給與獎金四百點。遲 到、早退一次扣八十點,請病假、事假一日扣一百點,曠工一次扣二百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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