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至第八條各級人員之勤勉獎金,按各級人員當月應出勤日數為準
  。全月未請病假、事假及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給與獎金四百點。遲
  到、早退一次扣八十點,請病假、事假一日扣一百點,曠工一次扣二百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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