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員工營運獎金發給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高服務效能,增進營運,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員工,係指本處編制內之職員及預算內之職工(包括駕
  駛員、司機、服務員、技工、助手、船務人員、售票員、守衛、材料工
  、業務工、計算工、看車工、護理工、路牌工、站工、雜工、工友及洗
  車工)。

  各級客車駕駛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里程獎金:各駕駛員當月行駛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里給與獎
      金0.四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八點。
  二、載客獎金:
  (一)普通班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六千人次以內者,每一人次
        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六千人次之部份,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
        .四點。
  (二)大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五千七百人次以內者
        ,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五千七百人次之部份,每一
        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三)中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四千人次以內者,每
        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四千人次之部份,每一人次給與
        獎金0.四點。
  (四)小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二千五百人次以內者
        ,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五百人次之部分,每一
        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五)出租大客車(遊覽車):按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每一人次給
        與獎金0.一點。
  三、安全獎金:各駕駛員當月確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無肇事違反規定者
      ,按照各駕駛員當月駕駛里程,每公里給與獎金0.四點。
  四、愛車惜油獎金:各駕駛員駕駛營業客車,當月耗油量依照附表一之
      規定,分三級給與獎金,第一級給與三百六十點,第二級給與三百
      點,第三級給與二百四十點。

  公務車(小車、油罐車)駕駛員之營運獎金,依照普通班車駕駛員當月
  各項獎金總平均百分之七十發給,請假按日減點。

  營運客車如供公務使用或出租者,其里程獎金按行駛之里程發給獎金,
  載客人次按每小時大型車七十人次、遊覽車(大型冷氣車)四十五人次
  、中型車二十八人次、小型車十七人次計算,併於當月載客人次計算獎
  金。

  服務員、售票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隨車服務員:
  (一)里程獎金:各服務員當月隨車之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里
        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
        三點。
  (二)載客獎金:各服務員隨車載客人數,在八千人次以內者,每一人
        次給與獎金0.一五點;超過八千人次之部分,每一人次給與獎
        金0.二點。
  (三)安全獎金:各服務員當月確能照料乘客安全上下車及協助駕駛員
        安全行車,無發生事故記錄者,按當月各服務員之隨車里程,每
        公里給與獎金0.二七點。但因公務調用而未隨車者,當月以十
        天為限,其各項獎金給與,按其上月份之獎金每日平均數給與之
        。
  二、售票人員:
  (一)業務站窗口零星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三千張以上者為一級
        ,每月給與獎金二千四百點。在二千張以上者為二級,每月給與
        獎金二千點。在一千張以上者為三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六百點
        。在未滿一千張者為四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二百點。
  (二)業務發售卡票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一千五百張以上者為一
        級,每月給與獎金二千點;在未滿一千五百張者為二級,每月給
        與獎金一千六百點。
  (三)各種月票發售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二百張以上者為一級,每月
        給與獎金一千八百點。在未滿二百張者為二級,每月給與獎金一
        千四百點。
  (四)發售或經管委託站各種票證、收款、製表、記帳、造冊及預備人
        員,按當月所有售票人員之獎金平均數百分之七十給與獎金。

  船務人員包括正(副)駕駛、正(副)司機、加油長、舵工、水手、加
  油、及收船票之服務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浬程獎金:
  (一)不分航線,正(副)駕駛每月之航行浬程,未達二百海浬者不給
        與獎金,三百海浬以內者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四點,超過三百海浬
        之部分,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八.五點。
  (二)其他船務人員以各班船正(副)駕駛之浬程獎金為準。正(副)
        司機(輪機長)按百分之九十,舵工、加油長按百分之八十,水
        手、加油按百分之六十,船服務員按百分之四十發給。
  二、安全獎金:
  (一)各航線所有人員當月確能遵守規定使渡輪安全航行無海事記錄者
        ,按照各人當月航行浬程,正(副)駕駛,正(副)司機,每海
        浬給與獎金二點,舵工、加油長、水手、加油,及船服務員各給
        與獎金一.七點。
  (二)前鎮航線渡輪載運危險品時,正(副)駕駛每航次給與三十點之
        獎金,其他船務人員則按前款之百分比發給獎金。

  車船修理廠員工之營運獎金,依左列規定支給:
  一、計算方式:
  (一)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駕駛員里程獎金平均數+駕駛員載客
        獎金平均數+駕駛員愛車惜油獎金平均數+駕駛員安全獎金50%
        )×駕駛員人數+(正(副)駕駛浬程獎金平均數+正(副)駕
        駛安全獎金50%)×正(副)駕駛人數〕÷(駕駛員人數+正(
        副)駕駛人數)×工廠員工人數。
  (二)督導監工人員獎金=(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學徒獎金總數)÷
        修理廠員工人數×督導監工人數÷督導監工積分總數×個人積分
        。
  (三)技工助手獎金=(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學徒獎金總數-督導、
        監工獎金總數)÷技工助手積分總數×個人積分。
  二、車船修理廠維護車船堪用率百分之九十以上為準,超過或未達標準
      應按比率增減其獎金。
  三、車船修理廠員工獎金之核發標準如附表二。

  車船修理廠應工作需要得採無薪給制培養學徒若干名,但得按其學習成
  績酌發獎金,其數額在該廠當月所得獎金總數內列級勻支。

  第三條至第八條各級人員之勤勉獎金,按各級人員當月應出勤日數為準
  。全月未請病假、事假及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給與獎金四百點。遲
  到、早退一次扣八十點,請病假、事假一日扣一百點,曠工一次扣二百
  點。

  職員及一般職工之營運獎金支給按駕駛員及正(副)駕駛獎金之平均數
  減成按50%計算,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職員及職工獎金總數=.(駕駛員里程獎金平均數+駕駛員載客獎
      金平均數+駕駛員愛車惜油獎金平均數+駕駛員安全獎金50%)×
      駕駛員人數+(正
      (副)駕駛浬程獎金平均數+正(副)駕駛安全獎金50%)×正(
      副)駕駛人數〕÷(駕駛員人數+正(副)駕駛人數)×(職員人
      數+職工人數)×50%。
  二、個人獎金數=職員及職工獎金總數÷(職員等級總數+職工等級總
      數)×個人等級數。
  三、駕駛員、正(副)駕駛人數之計算以全月在職者為準。
  四、職員及一般職工之營運獎金,其核發標準如附表三

  職員及一般職工營運獎金之減發或停發規定(均以當月計)如左:
  一、曠職(工)一次減發十分之一,連續三次或當月累積四次以上者不
      發。
  二、請事假者當日獎金不發(一日減發三十分之一),請病假者當日獎
      金減發二分之一,當月累積八小時者,以一日計,未滿八小時者不
      計,全年請病假達三十日以上者不發。
  三、申誡一次,減發三十分之二。
  四、記過一次,減發三十分之六。
  五、記大過一次,不發。
  六、降級、降職、減俸者,均不發給。
  七、因案停職者不發,奉准復職時,不予補發。
  八、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照應徵人之
      職務發給之。
  九、員工在每月中途到(離)職者,按實際出勤日數計發。

  第三條至第八條各級人員有前條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
  九款之情事者比照各該款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各項獎金每點折合新臺幣比率,由本處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准
  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員工營運績效應嚴加考核,考核標準如附表四。
  附表四
  ┌──────────────────────┐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駕駛員、服務員、船務人員│
  │營運獎金考核標準表                          │
  ├────┬────┬───┬────────┤
  │        │        │扣  減│                │
  │規定項目│考核人員│      │違   反  事   例│
  │        │        │點  數│                │
  ├────┼────┼───┼────────┤
  │缺油拋錨│工廠    │三00│缺機油、水、齒輪│
  │        │        │      │油而損壞機件不能│
  │        │        │      │行駛或缺乏燃料(│
  │        │        │      │或動力之能源)而│
  │        │        │      │停駛。          │
  ├────┼────┼───┼────────┤
  │操作不當│站稽人員│一00│未緩慢行駛震動過│
  │        │工    廠│      │烈折斷銅板一次二│
  │        │        │      │片者扣半數、三片│
  │        │        │      │以上者扣全數。(│
  │        │        │      │係舊裂痕或由中心│
  │        │        │      │螺絲處斷裂者不計│
  │        │        │      │)。            │
  ├────┼────┼───┼────────┤
  │安全檢查│站稽人員│一五0│一級保養(制動轉│
  │        │工    廠│      │向及各項安全設備│
  │        │        │      │)疏於辦理不認真│
  │        │        │      │檢修輪機以致拋錨│
  │        │        │      │、或非法節省用油│
  │        │        │      │者,因駕駛疏忽或│
  │        │        │      │疏於檢查致損壞料│
  │        │        │      │件者或機件故障不│
  │        │        │      │報請檢修者。    │
  ├────┼────┼───┼────────┤
  │遵守交通│站稽人員│二五0│超速、搶黃燈、闖│
  │規    則│        │      │紅燈,不避讓行人│
  │        │        │      │,不按規定通過平│
  │        │        │      │交道。          │
  ├────┼────┼───┼────────┤
  │行車船肇│站稽人員│      │有責肇事(包括起│
  │事      │        │      │步、停車、轉彎過│
  │        │        │      │猛或緊急剎車、乘│
  │        │        │      │客未站穩致乘客受│
  │        │        │      │傷或有責海事等)│
  │        │        │      │按情節之輕重、停│
  │        │        │      │發三、六、十二個│
  │        │        │      │月之安全獎金並另│
  │        │        │      │受行政處分。    │
  ├────┴────┴───┴────────┤
  │附註:第三、六、七條各級人員受申誡、記過、記│
  │      大過等處分,申誡乙次扣三0點、記過乙次│
  │      扣九0點、記一大過扣二七0點。        │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