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高服務效能,增進營運,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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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員工,係指本處編制內之職員及預算內之職工(包括駕
駛員、司機、服務員、技工、助手、船務人員、售票員、守衛、材料工
、業務工、計算工、看車工、護理工、路牌工、站工、雜工、工友及洗
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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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客車駕駛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里程獎金:各駕駛員當月行駛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里給與獎
金0.四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八點。
二、載客獎金:
(一)普通班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六千人次以內者,每一人次
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六千人次之部份,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
.四點。
(二)大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五千七百人次以內者
,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五千七百人次之部份,每一
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三)中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四千人次以內者,每
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四千人次之部份,每一人次給與
獎金0.四點。
(四)小型(冷氣)車: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在二千五百人次以內者
,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五百人次之部分,每一
人次給與獎金0.四點。
(五)出租大客車(遊覽車):按各駕駛員當月載客人數,每一人次給
與獎金0.一點。
三、安全獎金:各駕駛員當月確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無肇事違反規定者
,按照各駕駛員當月駕駛里程,每公里給與獎金0.四點。
四、愛車惜油獎金:各駕駛員駕駛營業客車,當月耗油量依照附表一之
規定,分三級給與獎金,第一級給與三百六十點,第二級給與三百
點,第三級給與二百四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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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小車、油罐車)駕駛員之營運獎金,依照普通班車駕駛員當月
各項獎金總平均百分之七十發給,請假按日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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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客車如供公務使用或出租者,其里程獎金按行駛之里程發給獎金,
載客人次按每小時大型車七十人次、遊覽車(大型冷氣車)四十五人次
、中型車二十八人次、小型車十七人次計算,併於當月載客人次計算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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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員、售票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隨車服務員:
(一)里程獎金:各服務員當月隨車之里程,二千公里以內者,每公里
給與獎金0.二點;超過二千公里之部分,每公里給與獎金0.
三點。
(二)載客獎金:各服務員隨車載客人數,在八千人次以內者,每一人
次給與獎金0.一五點;超過八千人次之部分,每一人次給與獎
金0.二點。
(三)安全獎金:各服務員當月確能照料乘客安全上下車及協助駕駛員
安全行車,無發生事故記錄者,按當月各服務員之隨車里程,每
公里給與獎金0.二七點。但因公務調用而未隨車者,當月以十
天為限,其各項獎金給與,按其上月份之獎金每日平均數給與之
。
二、售票人員:
(一)業務站窗口零星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三千張以上者為一級
,每月給與獎金二千四百點。在二千張以上者為二級,每月給與
獎金二千點。在一千張以上者為三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六百點
。在未滿一千張者為四級,每月給與獎金一千二百點。
(二)業務發售卡票售票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一千五百張以上者為一
級,每月給與獎金二千點;在未滿一千五百張者為二級,每月給
與獎金一千六百點。
(三)各種月票發售人員:平均每日售票在二百張以上者為一級,每月
給與獎金一千八百點。在未滿二百張者為二級,每月給與獎金一
千四百點。
(四)發售或經管委託站各種票證、收款、製表、記帳、造冊及預備人
員,按當月所有售票人員之獎金平均數百分之七十給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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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人員包括正(副)駕駛、正(副)司機、加油長、舵工、水手、加
油、及收船票之服務員之營運獎金,依左列標準支給:
一、浬程獎金:
(一)不分航線,正(副)駕駛每月之航行浬程,未達二百海浬者不給
與獎金,三百海浬以內者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四點,超過三百海浬
之部分,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八.五點。
(二)其他船務人員以各班船正(副)駕駛之浬程獎金為準。正(副)
司機(輪機長)按百分之九十,舵工、加油長按百分之八十,水
手、加油按百分之六十,船服務員按百分之四十發給。
二、安全獎金:
(一)各航線所有人員當月確能遵守規定使渡輪安全航行無海事記錄者
,按照各人當月航行浬程,正(副)駕駛,正(副)司機,每海
浬給與獎金二點,舵工、加油長、水手、加油,及船服務員各給
與獎金一.七點。
(二)前鎮航線渡輪載運危險品時,正(副)駕駛每航次給與三十點之
獎金,其他船務人員則按前款之百分比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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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修理廠員工之營運獎金,依左列規定支給:
一、計算方式:
(一)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駕駛員里程獎金平均數+駕駛員載客
獎金平均數+駕駛員愛車惜油獎金平均數+駕駛員安全獎金50%
)×駕駛員人數+(正(副)駕駛浬程獎金平均數+正(副)駕
駛安全獎金50%)×正(副)駕駛人數〕÷(駕駛員人數+正(
副)駕駛人數)×工廠員工人數。
(二)督導監工人員獎金=(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學徒獎金總數)÷
修理廠員工人數×督導監工人數÷督導監工積分總數×個人積分
。
(三)技工助手獎金=(修理廠當月獎金總數-學徒獎金總數-督導、
監工獎金總數)÷技工助手積分總數×個人積分。
二、車船修理廠維護車船堪用率百分之九十以上為準,超過或未達標準
應按比率增減其獎金。
三、車船修理廠員工獎金之核發標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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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修理廠應工作需要得採無薪給制培養學徒若干名,但得按其學習成
績酌發獎金,其數額在該廠當月所得獎金總數內列級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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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至第八條各級人員之勤勉獎金,按各級人員當月應出勤日數為準
。全月未請病假、事假及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給與獎金四百點。遲
到、早退一次扣八十點,請病假、事假一日扣一百點,曠工一次扣二百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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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及一般職工之營運獎金支給按駕駛員及正(副)駕駛獎金之平均數
減成按50%計算,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職員及職工獎金總數=.(駕駛員里程獎金平均數+駕駛員載客獎
金平均數+駕駛員愛車惜油獎金平均數+駕駛員安全獎金50%)×
駕駛員人數+(正
(副)駕駛浬程獎金平均數+正(副)駕駛安全獎金50%)×正(
副)駕駛人數〕÷(駕駛員人數+正(副)駕駛人數)×(職員人
數+職工人數)×50%。
二、個人獎金數=職員及職工獎金總數÷(職員等級總數+職工等級總
數)×個人等級數。
三、駕駛員、正(副)駕駛人數之計算以全月在職者為準。
四、職員及一般職工之營運獎金,其核發標準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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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及一般職工營運獎金之減發或停發規定(均以當月計)如左:
一、曠職(工)一次減發十分之一,連續三次或當月累積四次以上者不
發。
二、請事假者當日獎金不發(一日減發三十分之一),請病假者當日獎
金減發二分之一,當月累積八小時者,以一日計,未滿八小時者不
計,全年請病假達三十日以上者不發。
三、申誡一次,減發三十分之二。
四、記過一次,減發三十分之六。
五、記大過一次,不發。
六、降級、降職、減俸者,均不發給。
七、因案停職者不發,奉准復職時,不予補發。
八、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照應徵人之
職務發給之。
九、員工在每月中途到(離)職者,按實際出勤日數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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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至第八條各級人員有前條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
九款之情事者比照各該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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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各項獎金每點折合新臺幣比率,由本處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准
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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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營運績效應嚴加考核,考核標準如附表四。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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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駕駛員、服務員、船務人員│
│營運獎金考核標準表 │
├────┬────┬───┬────────┤
│ │ │扣 減│ │
│規定項目│考核人員│ │違 反 事 例│
│ │ │點 數│ │
├────┼────┼───┼────────┤
│缺油拋錨│工廠 │三00│缺機油、水、齒輪│
│ │ │ │油而損壞機件不能│
│ │ │ │行駛或缺乏燃料(│
│ │ │ │或動力之能源)而│
│ │ │ │停駛。 │
├────┼────┼───┼────────┤
│操作不當│站稽人員│一00│未緩慢行駛震動過│
│ │工 廠│ │烈折斷銅板一次二│
│ │ │ │片者扣半數、三片│
│ │ │ │以上者扣全數。(│
│ │ │ │係舊裂痕或由中心│
│ │ │ │螺絲處斷裂者不計│
│ │ │ │)。 │
├────┼────┼───┼────────┤
│安全檢查│站稽人員│一五0│一級保養(制動轉│
│ │工 廠│ │向及各項安全設備│
│ │ │ │)疏於辦理不認真│
│ │ │ │檢修輪機以致拋錨│
│ │ │ │、或非法節省用油│
│ │ │ │者,因駕駛疏忽或│
│ │ │ │疏於檢查致損壞料│
│ │ │ │件者或機件故障不│
│ │ │ │報請檢修者。 │
├────┼────┼───┼────────┤
│遵守交通│站稽人員│二五0│超速、搶黃燈、闖│
│規 則│ │ │紅燈,不避讓行人│
│ │ │ │,不按規定通過平│
│ │ │ │交道。 │
├────┼────┼───┼────────┤
│行車船肇│站稽人員│ │有責肇事(包括起│
│事 │ │ │步、停車、轉彎過│
│ │ │ │猛或緊急剎車、乘│
│ │ │ │客未站穩致乘客受│
│ │ │ │傷或有責海事等)│
│ │ │ │按情節之輕重、停│
│ │ │ │發三、六、十二個│
│ │ │ │月之安全獎金並另│
│ │ │ │受行政處分。 │
├────┴────┴───┴────────┤
│附註:第三、六、七條各級人員受申誡、記過、記│
│ 大過等處分,申誡乙次扣三0點、記過乙次│
│ 扣九0點、記一大過扣二七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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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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