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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報發行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訂閱公報者,可利用本府秘書處開立之高雄銀行專戶或郵政儲金帳戶繳 款訂購;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零星購閱者,逕向本府秘書處洽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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