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公報發行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7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之處理,加強政令推行,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府公報(以下簡稱公報)採全文資料上網際網路和紙本二種方式發行
  ;每週發行二期至六期,每年分為春、夏、秋、冬四季,並按序編印期
  別,每季終了附編索引一冊。

  刊登公報之公文,視同正式公文。各機關學校自行由網路上閱覽、列印
  與其業務有關之公文,除有特殊需要者外,以不再行文為原則。

  公報文稿編輯分類如下:
  一、專載。
  二、法規:
  (一)中央法規。
  (二)高雄市法規。
  三、政令。
  四、公告。
  五、附錄。

  公報編輯除法令有規定外,以本府或其所屬一級機關之公文稿為限,其
  範圍如下:
  一、發布法令或通函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照辦事項。
  二、無機密性、時效性之通案複製文件或須轉行所屬機關或團體參考之
      一般文件。
  三、屬於法令解釋或答復請示事項。

  刊登公報之稿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稿之撰擬,應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及本府文書處理
      要點之規定辦理,字體力求端正清晰,並加標點符號。
  二、刊登公報文稿,承辦人員應於稿件右上角或受文者欄加蓋「刊登公
      報」字樣章戳,於陳判後,送本府秘書處第二科彙辦。
  三、刊登公報文稿為局、處、會稿時,原稿應加掛該局、處、會發文字
      號,逕送本府秘書處第二科彙辦。
  四、刊登公報文件,如附件或附表過多,應由原承辦機關另行印發。但
      應於文內註明「附件另發」或「附件逕洽業務單位查閱」字樣。
  五、認有不符時,應於一週內通知本府秘書處第二科調閱原卷核對後更
      正。
  六、本府秘書處第二科得就各機關所送繕之文稿,選擇宜於刊登公報者
      ,會知承辦機關後改刊公報。

  經選定刊登公報之文稿,文句應力求簡化,其有贅句、錯字表冊空格等
  ,編輯單位得逕行刪改;錯誤重大者退還原主辦機關。

  公報贈閱之範圍如下:
  一、中央各院、部、會、局、署。
  二、本市市議會。
  三、臺灣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四、臺北市政府及市議會。
  五、本產所屬各機關學校。
  六、國、省、市立圖書館。
  七、其他因事實需要經陳報核准者。

  公報之發行,除贈閱者外,無論機關、團體或個人訂閱均應收取成本費
  ,繳入市庫。

  訂閱公報者,可利用本府秘書處開立之高雄銀行專戶或郵政儲金帳戶繳
  款訂購;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零星購閱者,逕向本府秘書處洽購。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