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條文關聯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四日前通知各會員。但臨時會議於召開二日前
  經以書面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通知主管機關;其會議紀錄,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涉及
  第八條第八款事項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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