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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四日前通知各會員。但臨時會議於召開二日前 經以書面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通知主管機關;其會議紀錄,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涉及 第八條第八款事項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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