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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審議委員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 專案小組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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