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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前三條規定事項,除加水站歇業外,衛生管理人員應製作自主管理紀錄 表,隨時更新填載,並於該加水站明顯處公開揭示,且應至少保存一年 ,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前項紀錄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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