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使用費:
  一、本鎮列冊有案之第一款低收入戶得全額免費
  二、本鎮列冊有案之第二、三款低收入戶得減半收取費用,但單身且無
      親屬者得全額免費。
  三、無名屍得全額減免,但俟後發現其為有遺族或家眷者,除有前二項
      之情形適用外,應補足應繳費用後,始得認(領)回或繼續使用。
  四、因天然災害死亡,經查核符合社會救助法災害救助標準者,免費。
  五、設籍本鎮之現役軍、警人員,因公殉職者,免費。
  六、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且使用面積在二、四坪以內者得
      全額免費。
  七、為配合政府鼓勵火葬之政策,原住民鄉親申請火化,其使用費按原
      收費標準八折計收。
  八、設籍在本鎮第九公墓火葬場「週邊之居民」,在使用本鎮火葬設施
      時,其使用費依第九條第二款收費標準得減半收取費用。
  本鎮第九公墓火葬場「週邊之居民」資格之認定,以設籍「福音社區之
  居民為對象」。
  前項各款經全額減免使用者,以本所指定使用之設施為限,不得任意選
  擇。但要求使用指定設施者,不予減免。
  符合以上各減免資格或條件者,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