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使用費:
一、本鎮列冊有案之第一款低收入戶得全額免費
二、本鎮列冊有案之第二、三款低收入戶得減半收取費用,但單身且無
親屬者得全額免費。
三、無名屍得全額減免,但俟後發現其為有遺族或家眷者,除有前二項
之情形適用外,應補足應繳費用後,始得認(領)回或繼續使用。
四、因天然災害死亡,經查核符合社會救助法災害救助標準者,免費。
五、設籍本鎮之現役軍、警人員,因公殉職者,免費。
六、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且使用面積在二、四坪以內者得
全額免費。
七、為配合政府鼓勵火葬之政策,原住民鄉親申請火化,其使用費按原
收費標準八折計收。
八、設籍在本鎮第九公墓火葬場「週邊之居民」,在使用本鎮火葬設施
時,其使用費依第九條第二款收費標準得減半收取費用。
本鎮第九公墓火葬場「週邊之居民」資格之認定,以設籍「福音社區之
居民為對象」。
前項各款經全額減免使用者,以本所指定使用之設施為限,不得任意選
擇。但要求使用指定設施者,不予減免。
符合以上各減免資格或條件者,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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