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九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十七時及十九時至二十 二時三種,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超過 三小時另加一基數收費。 又申請演藝廳之使用不得連續超過三天,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 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