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施放天燈及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下列區域、範圍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
  一、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前後向外延伸各五公里、左右兩側各一公里
      所圍之區域範圍內。
  二、國家公園、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內、森林公園區域內。
  三、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暨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等製造分裝處理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四、學校、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院、養護機構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五、其經本府公告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之區域。
  前項各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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