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區域、範圍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 一、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前後向外延伸各五公里、左右兩側各一公里 所圍之區域範圍內。 二、國家公園、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內、森林公園區域內。 三、油庫、油槽、加油(氣)站、公共危險物品暨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 等製造分裝處理場所周圍五百公尺範圍內。 四、學校、地區醫院以上等級之醫院、養護機構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五、其經本府公告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之區域。 前項各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