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稅務局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其代徵稅額後
  ,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一日起十
  日內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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