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警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治安、警備、消防、救災、及義警、義消、民防團隊組訓、運用事
      項。
  二、犯罪偵防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事項。
  三、交通秩序管理及違反交通法令取締事項。
  四、警察業務之正俗、特定營業、廣告物管理事項。
  五、財經動態調查及協助偵辦經濟犯罪事項。
  六、戶口查察事項。
  七、外僑管理及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及警察紀錄核發事項。
  八、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事項。
  九、警察之教育、服制及勤務之執行事項。
  十、進出港口、船澳之船筏及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事項。十一、空襲防護
  、船舶編管及防空情報設施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省警政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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