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省縣自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左列各廳、處、局、會、團: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三、財政廳。
  四、教育廳。
  五、建設廳。
  六、農林廳。
  七、社會處。
  八、警務處。
  九、交通處。
  十、衛生處。
  十一、新聞處。
  十二、地政處。
  十三、兵役處。
  十四、勞工處。
  十五、環境保護處。
  十六、糧食局。
  十七、住宅及都市發展局。
  十八、主計處。
  十九、人事處。
  二十、政風處。
  二十一、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三、訴願審議委員會。
  二十四、法規委員會。
  二十五、物資局。
  二十六、訓練團。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省政會議委員審查會及其他會議、會報等議事事項。
  二、省政府施政綱要、施政計畫之擬訂及施政報告之彙編事項。
  三、審核全府文稿及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四、文書、視察、編譯、電務、外事、交際事項。
  五、對中央各院、部、會之協調、聯繫及省議會連絡事項。
  六、各界對省政興革建議之分析、研究及有關民眾對權利義務請求陳述
      案件之處理。

  民政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方自治推行事項。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三、行政區域劃分、自治機關組織及民選行政首長考核獎懲事項。
  四、輔導宗教、改善禮儀民俗、推行鄉鎮市調解及辦理褒獎、查禁煙毒
      、維護古蹟事項。
  五、推行公共造產事項。
  六、戶籍行政事項。
  七、原住民生活輔導、文化保存與維護、保留地管理開發、產業發展及
      公共工程建設事項。
  八、村里道路及離島、沿海、偏遠地區居民生活改善事項。
  九、本省文獻之採集、整理及編纂事項。

  財政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省財政收支、省庫行政及省特種基金之管理事項。
  二、省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監督事項。
  三、省稅、縣市稅暨臨時稅課之稽徵監督事項。
  四、省營事業之財務稽核事項。
  五、菸酒公賣業務之管理監督事項。
  六、省營事業統收統支單位之財務調度事項。
  七、省營金融保險及省轄基層金融機構之管理輔導監督事項。
  八、縣市地方財政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九、省公產管理事項。

  教育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師資培育及進修事項。
  二、高級中學校教育及專科與職業教育事項。
  三、國民中、小學教育及幼稚教育事項。
  四、特殊教育及社會教育事項。
  五、縣市教育行政之監督與輔導事項。
  六、全民體育及學校衛生教育事項。
  七、私立中、小學、幼稚園及補習學校之監督、考核及輔導事項。
  八、學校軍訓教育事項。

  建設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工業、礦業、商業計畫輔導發展及登記、管理事項。
  二、工礦人力發展、企業管理、手工業輔導及零售市場、攤販管理事項
      。
  三、自來水事業及水資源開發與灌溉、防洪、排水事項。
  四、建築管理、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行政及營造業管理事項。
  五、礦場保安、爆炸物及工礦器材、原料管制事項。
  六、水權、地層下陷防止及河川地、海埔地管理開發事項。
  七、工業安全之督導及工業公害之防止事項。
  八、發明事業之獎勵事項。

  農林廳掌理左列事項:
  一、農業、林業、漁業、畜牧生產計畫及管理事項。
  二、農業、林業、水產、畜牧試驗、研究、發展事項。三、農作物及畜
  牧優良品種之繁殖、示範、推廣及生產技術改進事項。
  四、農畜產品之產銷技術改進事項。
  五、植物保護技術改進及農藥管理事項。
  六、農業經濟之調查、研究、農業推廣教育及農民組織輔導事項。
  七、自然文化景觀及水土資源保育利用之輔導事項。

  社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專業之輔導、社政體系建制、慈善基金管理、社會服務及
      捐資興辦社會福利事項之褒獎事項。
  二、各工商及自由職業與社會團體之會務、業務、財務輔導及社會運動
      事項。
  三、社區發展、社會福利基金管理、殯葬設施管理等事項。
  四、兒童福利、青少年及婦女福利事項。
  五、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老人福利、老人安養事項。
  六、殘障福利、殘障教養、殘障職業重建事項。
  七、合作事業管理事項。

  警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治安、警備、消防、救災、及義警、義消、民防團隊組訓、運用事
      項。
  二、犯罪偵防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事項。
  三、交通秩序管理及違反交通法令取締事項。
  四、警察業務之正俗、特定營業、廣告物管理事項。
  五、財經動態調查及協助偵辦經濟犯罪事項。
  六、戶口查察事項。
  七、外僑管理及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及警察紀錄核發事項。
  八、社會保防及社會治安調查事項。
  九、警察之教育、服制及勤務之執行事項。
  十、進出港口、船澳之船筏及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事項。十一、空襲防護
  、船舶編管及防空情報設施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省警政之實施事項。

  交通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鐵路、公路之營運及監理事項。
  二、交通建設工程及機料事項。
  三、航政、港務、棧埠之管理及營運事項。
  四、觀光旅遊事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五、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六、航空、氣象、郵政、電信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衛生醫藥機構及醫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傳染病、非傳染病、急、慢性病及地方病之防治事項。
  三、營業衛生管理事項。
  四、婦幼衛生、家庭計畫督導及心理衛生等國民保健事項。
  五、藥物、藥商及化妝品管理事項。
  六、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事項。
  七、衛生檢驗之研究、督導及推展事項。
  八、工業職業病及慢性中毒防治事項。
  九、護理、助產行政及技術事項。
  十、衛生訓練、社區衛生教育及衛生宣導事項。
  十一、衛生統計、企劃、研究及合作事項。
  十二、醫療院(所)公害防止之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醫療及公共衛生之研究、督導及推展事項。

  新聞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出版品之登記與管理事項。
  二、傳播事業之輔導事項。
  三、對外代表本府發言及省政新聞之發布與連繫事項。
  四、省政宣傳資料之蒐集及宣傳晝刊之編印事項。
  五、民意輿論之蒐集、分析、國內及國外來訪新聞文化界人事之聯繫、
      接待事項。
  六、本府各機關及省營事業對外公共關係之推進事項。

  地政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土地測量、土地登記、地目等則銓定調整及地籍圖冊保管事項。
  二、平均地權規定地價、照價收買、漲價歸公與土地改良物估價、土地
      稅減免、地租限制事項。
  三、公地管理、地權清理及公地放租、放領事項。
  四、土地利用調整、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管理、土地徵收
      、公地撥用、荒地開墾事項。
  五、農地重劃、都市土地重劃與工業用地編定、管理事項。
  六、農地使用管制、耕地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扶植自耕農、廢耕
      農地查處事項。
  七、縣市土地行政之監督、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土地行政事項。

  兵役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徵兵處理、兵額配賦之策劃、免役、緩徵、兵籍管理、役男出境審
      核、預備軍官選訓服役事項。
  二、國民兵編組訓練召集服役之策劃、各級役政幹部訓練、各級兵役協
      會之設置及兵要地誌調查編訂事項。
  三、軍人權益及其家屬生活之扶助、留守業務之處理、兵役宣傳、常備
      兵預備軍官大專學生之入營輸送及縣市役政經費編撥事項。
  四、後備軍人編組訓練、異動管理及召集事項。
  五、徵集業務之查核、縣市役政業務之督導。妨害兵役之處理及役政幹
      部被告案件之查核事項。

  勞工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勞資關係之增進、勞資爭議之調處、產業職業工會之輔導及勞工福
      利、勞工教育及勞工保險輔導管理事項。
  二、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勞工教育及勞工保險輔導管理事項。
  三、就業服務、職業指導、職業資訊服務、就業市場及專技人力調查等
      事項。
  四、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之規劃執行事項。五、安全衛生訓
  練與宣傳、職業災害預防對策研究及事業單位改善輔導事項。
  六、勞工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安全衛生、特殊作業環境職業衛生及危
      險性機械設備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縣市勞工行政之監督與輔導事項。
  八、勞工檢查儀器設備之管理與維護、勞工作業環境之採樣與化驗及資
      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事項。

  環境保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環境保護之綜合企劃、宣導訓練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二、空氣、水熱、土壤、地盤下陷等污染之防治、廢棄物管理及噪音、
      振動之管制事項。
  三、毒性化學物質管制、一般環境衛生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及病媒防除
      事項。
  四、自然生態環境保育之聯繫、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縣市環境保護業之監督、輔導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水質、環境品質與污染之檢驗及環境保護糾紛事件之鑑定處理事項
      。
  七、環境品質之監視、環境保護調查、統計、研究、合作及環境資訊之
      建立運用事項。
  八、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事項。

  糧食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米穀生產計畫之擬訂及推行事業。
  二、米穀生產量調查、稻雜作面積航測及資訊建立事項。
  三、農地耕種資料建立事項。
  四、公糧之收購、儲運、加工及撥售事項。
  五、肥料運銷事項。
  六、糧商之管理及糧價之調查事項。
  七、米食之推廣及良質米產銷之輔導事項。
  八、國產雜糧及食鹽等之購銷事項。
  九、稻米品質管理、檢驗及分級事項。
  十、米穀消費量及生產成本之調查統計事項。
  十一、稻米儲運及加工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省國民住宅興建及管理事項。
  二、本省都市發展、新市鎮開發事項。
  三、本省都市計畫規劃與區域內道路橋樑、下水道及公園等公共工程興
      辦事項。
  四、推動督導地方辦理國民住宅興建管理及都市建設事項。
  五、擬訂區域計畫、省訂都市計畫、特定區計畫及協助地方擬訂都市計
      畫事項。
  六、本省捷運系統規劃、建設、營運及監督事項。

  主計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機關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審、執行與考核事項。
  二、會計制度之訂定推行及會計事務之督導、改進事項。
  三、政府統計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考核事項。
  四、資訊管理業務之推展、督導事項。
  五、主計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公務人員分發、任免、遷調、級俸、銓審及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二、公務人員考試、訓練、進修、出國、考核、獎懲、退休、資遣、撫
      卹及服務事項。
  三、組織編制、權責劃分、待遇、福利及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四、職務管理、列等及公務人力計畫之推行事項。

  政風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之處理事項。
  三、政風興革、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政風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經濟建設政策之綜合研究、建議,專案經建計畫之協調、審議、推
      動評估及縣(市)政府策訂基層建設中程計畫之輔導事項。
  二、省營事業政策之研究及改進經營管理、考核事宜及重大投資計畫之
      研究、建議、審議與評估事項。
  三、本省總動員方案之策訂、審議、推動、演習、及總體戰行政部門、
      省屬行政機關防空防護業務之策劃協調督導考核事項。
  四、國內外各項經濟建設及動員資料之蒐集與研究,及重要經建計畫之
      管制考核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施政綱要、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研究發展之策劃、督導、考核與評審獎勵事項。
  三、意見公開推行督導事項。
  四、行政革新及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省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出國報告審核及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與運
      用事項。
  六、施政資料中心(檔)業務之輔導事項。
  七、施政計畫、重要方案、事業計畫及特定案件之追蹤管制與考核評估
      事項。
  八、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有關資料之蒐集整理事項。
  九、公文稽催督查事項。
  十、省政建設之整體規劃事項。
  十一、本府中、長程計畫之推動及綜合事項。
  十二、縣(市)策訂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輔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審議不服省屬機關及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案件。
  二、審議不服本省各縣(市)政府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之案件。
  三、輔導省屬各機關及各縣(市)政府辦理訴願、再訴願業務。
  四、輔導人民行使訴願、再訴願權利事項。
  五、其他訴願有關業務事項。

  法規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省單行法規之綜合審議事項。
  二、本省單行法規之統一解釋事項。
  三、本省單行法規資料之整理編印事項。
  四、本省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交辦法案之研擬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物資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工商業產銷之輔導事項。
  二、經營資材之運用事項。
  三、民生必需品供銷事項。
  四、緊急狀況、天然災害等民生物資及建材調配事項。
  五、倉儲營運管理事項。
  六、統籌辦理本省各機關、事業機構國內、外物資採購事項。
  七、本省採購政策、提供採購資訊、處理國際採購申訴事項。
  八、本省國際貿易進出口事項。

  訓練團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訓練計畫之擬定,課務之協調與實施、學員之甄試註冊登記與
      學員學業成績之統計彙整,教材之編審分發保管及其他有關教務事
      項。
  二、學員訓練、考核、文康等工作之設計實施與資料之管理及其他有關
      輔導事項。
  三、學員伙食寢具供應、醫務、環境衛生事項。
  四、結訓學員之訪問進修輔導及人力發展月刊之發行事項。
  五、本團團務發展與培訓制度、功能之研究;省屬各訓練機構聯繫、專
      題研討主席交辦或重大省政問題研討、座談、問卷、考察之籌劃、
      執行、評估並提出具體興革建議供決策參考事項。
  六、與國內外各大學建教合作,辦理員工專業進修班、大學及研究所學
      分班、才藝班、語文班事項。
  七、配合政令宣導及省政發展,研擬定期與不定期巡迴教育主題,遴選
      並接待講座、安排實施機關、人員事項。

  本府置省長一人,綜理省政,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置副省長二人,襄
  助省長處理省政,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省長報請行政院備
  查,省長辭、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由省長依法任免之。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置副秘書長二人,一人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秘書長承省
  長之命,副省長之指導,處理本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
  承省長之命,讓助秘書長處理本府事務。

  本府置省政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隨省長
  同進退,由省長任免之。

  本府一級機關置首長一人,承省長之命綜理各該機關事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機關及員工。
  前項一級機關首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除警政、主計、人事、
  政風主管由省長依法任免外,餘由省長任免之。其中各廳、處、局及經
  建會置副首長,襄理首長處理業務。

  本府置顧問、參議、專門委員、諮議、專員。

  本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其他各種委員會。
  本府得視業務需要設附屬機關及省營事業機構。
  前二項機關、機構之組織另訂之。

  本府府本部及各廳、處、局、會、團人員之職稱、官等及員額分別另以
  編制表定之。

  本府設省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省長。
  二、副省長。
  三、秘書長。
  四、省政委員。
  五、副秘書長。
  六、廳長。
  七、處長。
  八、局長。
  九、主任委員、教育長。
  十、其他經省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以省長為主席,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省政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

  左列事項應經省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省議會審議之案件。
  三、本府所屬機關(構)辦事章則及重大組織編制事項。
  四、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五、省長交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本府府本部及各廳、處、局、會、團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