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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消防局應依下列標準設分隊: 一、市:以消防車五分鐘能到達,服務面積九平方公里設一分隊為原則 ;郊區得視狀況酌予放寬其服務面積。 二、縣: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 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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