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各縣(市)消防體系,執行預防火
  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任務,特訂定本準則。

  縣(市)政府設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置局長,承縣(市)長之
  命,兼受本府消防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消防局得設下列課、室、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課: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
      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
      管理與組訓事項。
  二、災害搶救課: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
      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
      管理運用事項。
  三、緊急救護課: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
      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
      聯繫、協調事項。
  四、教育訓練課: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
      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五、火災調查課: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
      發事項。
  六、行政室: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
      管理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
      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業處理事項。
  未設緊急救護課、教育訓練課或火災調查課者,其業務由局長指定相關
  單位辦理之。

  消防局置副局長、秘書、課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課員
  、技士、技佐、分隊長、小隊長、辦事員、隊員、書記

  消防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課員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消防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課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消防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未設政風室者,
  其政風業務由縣(市)政府政風室統籌辦理。

  消防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二隊至四隊;
  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消防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消防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
  其所需員額,由消防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消防局應依下列標準設分隊:
  一、市:以消防車五分鐘能到達,服務面積九平方公里設一分隊為原則
      ;郊區得視狀況酌予放寬其服務面積。
  二、縣: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增
      設之。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員額設置基準,擬訂各
  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本府備查
  。
  前項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訂定之。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列警察官等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消防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消防局訂定,報縣(市)政府備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