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諮議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3日內確認是否受
      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提申評會備查,並通知當事人。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主任委員應於3日內指派2人以上之委員組
      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
      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議。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事前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與
      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
      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
      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由本會人事室依規定
      辦理懲處或移由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40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30
      日,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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