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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公所申請公共造產基金貸款由本府民政廳會同有 關單位審查後簽報本府核定之。 有關基金撥款手續得委託省營銀行辦理,並在該行設立專戶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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